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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要素与格式要求》(GB/T 30332-2024) 国家标准解读

日期:2024-09-05

一、标准概况

标准编号:GB/T 30332-2024(代替GB/T 30332-2013)

标准名称:《仓单要素与格式要求》

发布时间:2024年8月23日

实施时间:2024年12月1日

 

二、标准修订背景

国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GB/T 30332-2013)于2013年正式发布,标准的发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物流企业的仓储单证的使用。2013版的仓单定义未明确区分单证与入库单等仓储用单的差异,定义的法律依据主要还是《合同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仓单可以出质”,对仓单、入库单等进行明确区分,原标准在定义与要求上已无法满足法规的要求,同时随着信息技术在物流行业的广泛应用,电子仓单可承载大量信息,企业内使用的仓单更多开始以电子化的形式存在,因此原标准中对仓单要素和格式的规定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增加。为此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22年申请启动了标准的修订工作。

 

三、标准主要内容

《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GB/T 30332-2024)国家标准界定了仓单类型,规定了仓单要素和仓单格式。标准适用于仓储活动中使用的仓单。

本次修订,除编辑性调整外,主要技术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更改了仓单的定义,更改后的“仓单”术语,明确将“仓单”与入库单、存货清单等其他单据进行区分,新定义的“仓单”明确了三个主要内涵:以签订仓储合同为基础,仓单经背书可转让,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凭证。标准同时对“仓单要素”“存货人”“保管人”“仓单持有人”“背书”等术语也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是更改了仓单的类型,增加对电子仓单的要素与格式要求。更改后的仓单类型分为纸质仓单与电子仓单,并强调电子仓单与纸质仓单要素的一致性。

三是依据《民法典》八类记载事项,以及实际业务需要,修订了仓单的必备要素与可选要素。新版的仓单要素中必备要素28项,新增了“仓单出具时间”“仓单注销时间”“仓储物计量方式”“储存场所”“仓库名称”“存货库位及货位号”等15个必备要素,并规定了要素内容、建议用语与填写要求,修改完善了“仓单字样”“仓单编号”“凭证权利提示”等12个必备要素的建议用语与填写要求。可选要素中新增了“出具仓单信息系统”等12个必备要素,修改完善了4个要素。新版的仓单要素中可选要素16项,其中新增了“出具仓单信息系统”等12项可选要素,更改了“仓储物保险人名称”等4项可选要素。

五是新增了“仓单格式”章节。对仓单格式和填写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标准实施的意义

本标准的修订和实施,将规范物流企业仓单使用,降低业务风险,推进企业电子仓单的广泛应用,提升物流企业服务与管理水平,促进物流企业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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